答: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
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自治区相当于省级行政单位,自治州是介于自治区与自治县之间的民族区域,自治县相当于县级行政单位。
答:[2] 截至2008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134个,单行条例418个。 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对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的变通和补充规定有74件。
答:区域自治即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 少数民族 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 自治机关 ,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1] 是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重要构成部分,是 中国共产党 解决 多民族国家 发展过程中民族纠纷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