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 民法典 》 (2021.1.1生效)第六百零三条 【标的物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答: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 民法典 》 (2021.1.1生效)第六百零三条 【标的物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1.对具体法律条文进行解释的司法解释,因有立法机关的授权而具有等同于法律的地位。 2.为法院内部“审判工作需要”而制定的司法解释,相当于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部门规章”,各级 法院 必须遵照执行。
答:合同纠纷诉讼中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关系到诉讼法院的确定,合同履行地首先以双方约定的履行地为准,双方没有约定的,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确定合同履行地。 那么审判实务中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找法网小编接下来为您解答。 即合同明确约定的履行地点为 合同履行 地,而不依据实体履行义务的地点确定合同履行地,如到货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为合同履行地。
答:前述案件中,最高院的裁定书最终也并没有认为约定了交货地点就意味着约定了合同履行地,而是指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第1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书面的、明确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