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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

环境污染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吗?

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受害人有损害事实发生,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中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举证责任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我国现行环境方面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对此已有规定。 如《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吗?

环境污染侵权属于特殊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存在两大区别:. 1,举证责任不同:. 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原告被害人应当对要件事实 (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害人过错)承担证实的举证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则反之。. 一般说来,被告对其免责事由的证明,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应属于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 比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的关于环境污染和产品责任中的免责事由的举证、高度危险作业中受害人故意的举证、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中的过错举证,均属于被告对己有利事实所负担的举证责任,并非举证责任倒置。. 此外,在过错证明上,应当区别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要件事实中的过错与免责事由中的过错。. ...

侵权人排放污染物是否构成举证责任倒置?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之下,虽不以加害人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但加害人可以证明受害人或第三人存在过错来免责,在此情况中加害人对利己事实负担举证责任,并未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因此不构成举证责任倒置。 也就是说只要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即使侵权人没有过错 (如:达标排放),只要两者可能存在因果关系 (由侵权人举证不存在因果关系才能免责),侵权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环境侵权行为是指违反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的法律规定,污染或破坏环境,造成他人合法环境权益损害的行为。 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责任的承担是怎么样的? 下文 华律网 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根据《 环境保护 法》第二条的规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为因素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和生存生活,影响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 侵权责任法 》所指的环境污染,既包括对生活环境的污染,也包括对生态环境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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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
摘要
环境污染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吗?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根据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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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09-21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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