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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证明责任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同时,由于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损害,往往具有间接性、潜伏性及波及空间范围广、延续时间长的特点,被害人在短时间内可能无法觉察到损害已经发生。 而当被害人发现损害结果时,可能的污染行为或许早已停止,此时原告就必须以追溯方式来寻找污染行为。 因此只要原告能证明被告在污染损害能波及到的一定地域范围内曾经实施过相关的环境污染行为,即可视为原告完成了本项举证责任,而不应将被告实施了污染损害行为限定为被告正在实施的或《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3年诉讼时内实施的污染行为,也不应限定在出现损害结果的相同地域范围内。

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是怎么回事?

”这是对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成为当前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直接依据。 而即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更应当成为今后所有环境污染侵权诉讼有基本举证原则。 为此,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受害人无须承担加害行为违法性、加害人过错的举证责任及由加害人对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无疑是对受害人举证责任的减轻,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将一切证明责任都转移给加害人。

如何证明被告实施污染损害行为的具体证据?

能够证实被告实施污染损害行为的具体证据。 包括污染源的环境监测报告、排污申报表、企业生产记录、环保设施运行记录、环境侵权事故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材料、环境侵权及其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有关录像、录音、相片等。 2、上述证据的获取方式及法律依据。 原告为了完成自己承担的本项举证责任,必须通过合法方式获取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形式的证据并向法院提供。 以下笔者就举证实务中涉及到的有利于原告的证据及获取方式逐一进行阐述: (1)污染源的环境监测报告。

环境主管行政机关有权调查处理环境污染行为的职责吗?

(4)有关政府环境信息根据环境保护法及单行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环境主管行政机关具有调查查处环境污染行为的职责,而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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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
环境污染的证明责任
摘要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是什么?同时,由于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损害,往往具有间接性、潜伏性及波及空间范围广、延续时间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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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09-21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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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