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的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举证责任倒置是什么意思?
在确立了环境污染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后,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环境污染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确立了环境污染侵权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 根据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污染者就应当承担其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对环境污染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解. 1、关于环境污染者的法定证明义务. 根据本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的,污染者应当同时承担下列法定证明义务:. (1)证明一:污染行为系“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中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有所规定,主要涉及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和第三人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诉讼的举证原则是什么?
而即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更应当成为今后所有环境污染侵权诉讼有基本举证原则。
环境民事侵权如何取代过错责任原则?
环境民事侵权的上述特点要求一种更有利于对受害者进行法律救济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成为了取代过错责任原则的必定选择。 第1229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什么是环境民事侵权不确定性?
环境民事侵权的不确定性,是指其侵权行为在侵害事实、因果关系、损害程度上都存在不确定性,在短时间内或者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很难有效地确定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有时只能得出一定的可能性,而非确定的事实。 环境民事侵权的潜伏性,是指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往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才会被发现。